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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民政局   2020-06-17 11:23:00   来源:四平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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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扶贫办、残联:

          现将《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8日     


        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工作部署,建立我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现就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贫困重度残疾人,是社会最为困难的弱势群体,也是脱贫攻坚中需要帮扶的重点群体。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部门职责,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纳入重要民生保障工作,统一部署,协调推进,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服务制度,不断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服务需求。

          二、做好服务对象认定和管理

          (一)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有护理需求的残疾人纳入照护范围:1.具有吉林省户籍;2.年满16 周岁以上;3.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4.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5.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属于建档立卡人员。

          将符合条件的以老养残或一户多残家庭中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无监护人或无照护人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作为优先照护服务的重点。

          (二)建立申报审核制度。明确照护服务工作程序、标准和流程。对有集中照护服务需求的对象,实行“户申请、村(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审批、县级民政和残联备案”和公示公告制度。对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需求的对象,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复核监督等制度。

          (三)合理确定服务方式。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照护需求,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分类实施保障,合理确定集中照护、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等服务方式,制定服务内容清单。各地结合实际,对申请照护服务的残疾人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类实施照护服务工作。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档案和工作台账,动态掌握本地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基础数据、照护需求以及照护服务机构、服务组织和服务人员信息等。承接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机构和组织要建立照护服务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因死亡或不再符合照护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

          三、完善照护服务体系

          (一)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各地结合当地工作条件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依托或者整合现有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以及残疾人托养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的示范性、综合性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照护服务的机构要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和多功能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安排专业人员提供保障服务。集中照护机构要与服务对象签订双方服务协议,需要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要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推动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对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组织其家属、邻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其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分散的地方,可采取互助式的服务模式,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邻里互助服务点,为其提供洗衣做饭、打扫卫生、代购用品、送医送药等服务。依托现有或新建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日间照料站、村(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和康复服务站点等,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料、上门服务、日间短托、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服务组织或服务人员要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要定期进行服务工作满意度测评。

          (三)加强康复服务。多方整合利用已有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康复服务中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的优势,对有康复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进行康复评估,优先实施矫治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以《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为基础,研究制定重度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和内容,确定康复服务补贴标准。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研究探索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优先将接受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和服务范围。抓好“福康工程”和全省“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项目实施,积极开展康复公益项目,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假肢和矫形器等。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进行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指导。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或开展居家照料、日间短托、康复训练等照护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在资金补贴、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企业或个人对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慈善捐赠支出,符合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五)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强化家庭在残疾人照护服务中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监护人要主动履行对残疾人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照护服务。优先选用贫困残疾人家庭有照护服务能力的亲属就近就便为有长期照护服务需要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现有公益性岗位予以安排。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民政和残联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科学制定本地具体落实方案,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实施,培育发展一批示范典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模式。

          (二)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统筹指导,牵头做好对象审定、服务提供、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加强与养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康复等工作的衔接,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增强照护服务能力。残联组织要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需求,做好各类对象需求摸底调查,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康复中心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类医疗机构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数据比对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分类确定本地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经费补贴标准。财政部门要统筹相关渠道资金支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并向深度贫困地区适当倾斜。民政部门要加大本级和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整合相关资金,为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地要统筹安排福彩公益金、“阳光家园”项目资金、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贫困重度疾人照护服务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照护服务人员考核评价、绩效奖励、工作经费募集等规章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扶贫部门要关注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等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工作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杜绝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政策解读:http://mzj.zxdpcb.com/zcfg/zcjd/202006/t20200617_376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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